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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10-8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1998]26号 【执行日期】:1998-10-8
苏劳社险[1998]26号
【字体: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2、经办机构应妥善保存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并根据企业申报的缴费工资花名册和人员变动情况表等及时调整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3、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个人帐户按资金到帐时间予以记载和起息。企业漏报、少报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1995年底前欠缴的,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欠缴期的缴费比例计算,在补缴应缴费及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到利率计算)后,其基数分别记到1995年底前所欠缴月份。1996年1月1日后欠缴基金补缴的,不需补缴利息,其基数记到补缴的当月(这部分不在当年300%封顶之列),补缴费用以资金到帐时间记入个人帐户,补缴齐后,方可计算职工欠缴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4、至本结息期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方法。
  (1)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个人帐户的结息年度,经办机构应在每一结息年度末,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按省公布的本结息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结息一次。
  (2)本结息年度中各月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和历年累计储存额,均按“月积数法”计息。
  (3)计算公式:
  本期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期记帐利率)+本期记帐额本金+本期记帐额利息。
  其中:本期记帐额利息=本期记帐月积数×本期记帐月利率。
                 12                                   6
  本期记帐月积数=Σ(n月份记帐额×(19-n)+Σ(n`月份记帐额×(7-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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