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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10-8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1998]26号 【执行日期】:1998-10-8
苏劳社险[1998]26号
【字体: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5)退休死亡:退休人员死亡,企业应及时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提供该人员的死亡证明和《职工退休养老证》,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死亡待遇给付、停止支付养老金手续。
  (6)退休后到境外定居:退休人员到境外定居,提出一次性申领养老金的,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减少表》,办理有关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7)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或失去供养条件:由企业及时提供有关证明,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减少表》,并办理有关手续。
  3、离退休人数、供养直系亲属及其养老金发生变化,企业或有关单位在结算期内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企业、有关单位或退休人员本人应定期向经办机构提供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相关证明。企业、有关单位或退休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伪造、隐瞒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和养老金增减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结算单位的新增和变更
  1、新建企业应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工商登记证明,及时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开户手续,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及有关表格,并于次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2、企业分立:分立企业须在企业分立之后30日内,各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分割手续。分立前如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根据企业分立后职工安置的实际情况,并以协议形成明确分立各方补缴责任。
  3、企业合并:企业在合并之后30日内,合并企业各方持有关文件,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划转手续。合并企业中一方如果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合并后的企业应重新与经办机构签订补缴计划,并负责补缴。
  4、企业破产:企业破产进行资产清算时,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法院宣告破产并清算结束,须在企业撤销后30日内,持企业结户申请、法院判决书,欠缴养老保险费清单到经办机构办理结户手续。破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的变更,依据职工实际分流,安置等状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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