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4-9-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4-9-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方税务局
【字体: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时间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个人:
       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从本月开始,广州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月结时间调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此,有关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时间调整如下:
      一、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时间
      (一)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时间为1日至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当月核定的是次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应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后次月享受待遇)。
      (二)从10月份开始,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服务时间调整为:上午8:30--下午17:00(中午不停止服务)。
      二、地税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
      (一)以现金方式缴费(没有提供缴费帐号)的缴费人(单位和个人,下同),从每月3日起,到所属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刷卡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已缴费成功的确认时间,以每月23日前缴费人所缴交社会保险费(包括补缴欠费)到达地税部门征收专户(即以银行收款转讫章的时间)为准。
      (三)缴费人的银行帐户在每月17日仍未被地税局自动扣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在每月20日前,到所属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缴费手续,并确保缴交款项在23日到达地税部门征收专户,才确认为当月已缴费。
      (四)缴费人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在当月23日及以后才到达地税部门征收专户的,视作次月到帐处理。
      三、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时间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可以在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卡个人帐户资金的到帐时间为每月12日前。
      (三)参保人员住院从每月1日起可办理医保记帐。
       特此通告。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