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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8-27
【法律文号】:新政办发〔2004〕133号 【执行日期】:2004-8-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133号
【字体:  
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一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就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单位缴费费率统一由劳动合同制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20%;将其他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由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8%调整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统一由本人工资的4%调整为7%。
     二、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统一调整后,取消“双提法”,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按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征缴力度,严格管理,确保基金自求平衡。如果出现支付缺口,首先要从基金历年结余中予以支付,不足部分可由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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