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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哈尔滨市劳动局 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4-4-1
【法律文号】:哈劳社发[2004]44号 【执行日期】:2004-4-1
哈尔滨市劳动局 财政局
哈劳社发[2004]44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尚未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人员发放《培训券》,在2004年4月20日前按要求填报《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券发放登记表》,收取购券费用,统一到市就业局领取《培训券》。
  二、各区、县(市)财政局要按国家、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筹集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确保再就业培训补贴足额及时到位。
  三、各再就业培训基地在本通知下发前开展的培训,要立即做好收尾工作。5月1日以后培训的人员,必须使用《培训券》。申报前期培训补贴的截止日期为4月25日。
  四、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训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再就业培训,调动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强对再就业培训的管理,现对哈劳社发[2003]95号文件进行调整和补充,并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哈市辖区内的大专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和经劳动、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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