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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9-9-11
【法律文号】:组通字[1989]16号 【执行日期】:1989-9-11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组通字[1989]16号
【字体:  
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不直接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吸收干部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不直接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吸收干部的通知》(中发[1989]5号)下发后,中央和国家机关一些部门陆续提出一些有关执行该文件的具体问题。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授权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件规定"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不直接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大学毕业直接考入的研究生,下同)中吸收干部"。这里讲的"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文艺、历史民族、宗教、社会、哲学、语言、军事研究等社会科学学科研究的事业单位,也包括从事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交叉学科研究的事业单位。"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是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件夹中明确规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
  文件第二、三条中的"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均指"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
  二、文件规定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所需人员"从在基层经过实践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中择优挑选"。这里所廛的"在基层经过实践锻炼",是指在企业单位,或在地、市面上以下(含地、市)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已满三年。在省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所属从事非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也视为经过基层工作锻炼。
  三、文件规定"有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如确需直接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挑选少量人员,必须经中组部、人事部或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批准,在下达的指标内接收。"这里讲的"有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指会计、计算机、翻译、考古等主要不是从事管理性工作的专业技术工作。如确需直接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吸收少量上述专业人员,应由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编制数额和下达的干部计划指标内,于每年12月按系统分别向中组部、人事部申请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指标,按批准的指标同负责毕业生分配的有关部门协商挑选。中央党支部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确定所需毕业生后,由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到中组部、人事部统一输毕业生进京报户口介绍信。北京市凭报户口介绍信及毕业生分配报到证进行审核,予以落户。
  中央党和国家机关所属京外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如确需直接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吸收少量上述专业人员的,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量。
  四、文件规定"京内确实难以调剂而工作又急需的专业技术骨干,才可到京外地区选调,但需经中组部、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调入"。根据这一规定精神,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京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如确需从京外地区选调干部,应由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编制数额和下达的干部计划指标内,于每年12月按系统分别向中组部、人事部申请从京外地区选调干部指标,在批准的指标范围内到京外地区选调,并按规定程序,经报中组部、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调入。
  中央和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选调司局级以上干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1989年分配到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的应届毕业生,报到后即列入所在部门的编制之内,他们到基层锻炼的地点和单位由所在部门确定,按在编干部管理。各部门应按要求于10月底以前,将安排到京外基层工作锻炼的毕业生名册,按系统分别报中组部、人事部备案。这部分人锻炼期满需调入机关或在京所属单位工作的,应分别报中组部、人事部审批,不需要京外调干指标。
  六、1985年以来,未按中发[1984]12号文件要求分配到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1989提分配到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在入学前曾在基层工作过二年以上的,可视为已经过基层锻炼。
  七、对锻炼期满后不适宜到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原则上由所在的部门负责分配;没有直属单位的部门可同地方协商,由毕业生入学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允许毕业生本人自谋职业。
  八、按中发[1989]5号文件规定到基层锻炼的干部,基工资、福利等待遇由所属单位按现行规定发给;同时,可按规定享受所在基层单位属于劳动保护性的津贴、补贴。伙食补助费等按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财文字[1988]742号)中对到基层单位实(见)习等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文件规定"凡未经过基层锻炼的,应在近期内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这项工作一般应在今年内安排完毕;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可在明年上半年安排完毕。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和国家机关在执行中发[1989]5号文件中遇到具体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通知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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