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国发[1988]60号)规定,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现仍在职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可以从1988年10月1日起晋升一级工资。而按照这次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文件(国发[1989]82号)规定,已经离退休的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老专家、老干部,增加离退休费的执行时间是1989年10月1日,比在职工作的同类人员增加工资的执行时间晚一年。 为了解决上述政策上的矛盾,国务院决定,将1988年《国务院关于提高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中规定的,"现仍在职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增加工资的执行时间迟到1989年10月1日。因此涉及的调整工资等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望各地区、各部门从大局出发,相应做好有关人员的工作。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