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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颁布日期】:2004-9-22
【法律文号】:晋劳社劳资[2004]217号 【执行日期】:2004-9-22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晋劳社劳资[2004]217号
【字体:  
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企业不得随意辞退农民工,农民工也不得擅自脱离企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与农民工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要建立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小时、日、周,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抵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一)开设工资专用账户
  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要在我省指定的建设银行(未设立建设银行的县区,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家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一经开立,不得擅自变更,除非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该账启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账户保有资金(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各承担50%,建设单位资金在结算工程款时抵扣)在使用农民工期间一般不得小于本企业使用农民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随发随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开户银行负责监控建筑业企业工资专户资金进行监管。开户银行负责监控建筑企业工资专户上的资金保有量,发现资金保有量不足,及时通知开户企业补足专户资金,如果发现企业有私自违规转移专户资金等问题,及时通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制定工资支付办法。
  建筑业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要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通过平等协商后制定。办法中应当规定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工资扣除事项等内容。办法制定后,应当征求职代会意见,在普遍征求职工意见并修改的基础上,再公布施行。办法要抄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列表造册(一式四份,二份分别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存档;一份公示),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必须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企业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农民工本人的账户。企业支付工资应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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