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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颁布日期】:2004-9-22
【法律文号】:晋劳社劳资[2004]217号
【执行日期】:2004-9-22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晋劳社劳资[2004]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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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四)加强工资支付监管。
对2003年以前欠发的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要与工会(或农民工)协商,提出解决欠薪的措施,制定清欠计划,并按计划尽快补发,补发情况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3年前的欠薪,最迟要在2005年春节前补发完毕。从2004年开始,不准再发生新的拖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欠发农民工工资一个月的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发;对欠发两个月或两个月以上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书面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实行停工,直至取消期限在本省承揽工程的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五)追究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发包方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负责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六)实行工资支付信用担保制度。
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要提供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信用担保企业。担保企业必须是依法开办的,生产经营正常的,双方签订了工资担保协议的。建筑业企业在办理用工手续时要将担保协议和担保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担保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欠发工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七)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要把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实行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建筑资质和招投标资格时,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并以此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本省建筑市场或参与投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度书面检查工作,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采取重点监控等措施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坚决严厉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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