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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颁布日期】:2004-9-22
【法律文号】:晋劳社劳资[2004]217号
【执行日期】:2004-9-22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晋劳社劳资[2004]217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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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建委)、总工会,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建设银行各市分支行、省分行直属行部,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设部第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的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与工资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用工制度改革,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已成为建筑业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建筑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仍很严重。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把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作为当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二、要明确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规范劳动合同内容,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工程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另一方面是农民工个人。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风险金。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劳社劳资字[2001]59号)要求执行,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对约定试用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注明工种或岗位。企业对农民工提出的工作数量指标要根据本地区定额水平确定。质量指标要按现行的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确定。根据建筑施工生产特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后,对建筑业农民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企业应保证农民工的休息,如需安排加班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农民加班工资。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建筑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培训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为农民工提供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设施达到安全、卫生标准。要创造条件,举办农民工夜校或为农民工提供学习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条件,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全面提高农民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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