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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0-8
【法律文号】:成劳社发[2002]88号 【执行日期】:2002-10-8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劳社发[2002]88号
【字体: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依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各区(市)县具体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每人每月238元;
  二、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每人每月217元;
  三、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为每人每月189元;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当月失业保险金的10%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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