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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9-7
【法律文号】:粤劳就[1998]198号 【执行日期】:1998-9-7
粤劳就[1998]198号
【字体:  
广东省劳动厅经济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社保局统计局总工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六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4. 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住房、保险、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企业与下岗职工存有欠工资、医疗费和集资、入股等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和劳动关系变化而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协议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有效。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解除协议的规定。上述两项协议应互相衔接。
   二、规范下岗职工管理
      各地要建立《下岗职工证》管理制度。下岗职工身份的核实和《下岗职工证》管理原则上由受理其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地方的劳动部门负责。驻穗中央、省属企业由省劳动厅负责,驻其他各地的中央、省属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协助省劳动厅管理。
  各级劳动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和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协议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下岗职工,签发《下岗职工证》,并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免费向下岗职工发放。除按规定认定为已分流人员外,下岗职工都必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不发给《下岗职工证》。
  《下岗职工证》是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服务和政策优惠及再就业的有效凭证,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下岗职工证》由省劳动厅制定式样(见附件三),各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印制,印制经费从各地再就业基金中列支,不得收取工本费。《下岗职工证》由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在签发部门所属的地级市范围内有效。对参与劳务输出的下岗职工,由输出地劳动部门在其《下岗职工证》加盖意见;输入地要参照本地下岗职工享有的优惠政策,制订促进劳务输入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并抓好落实。
  驻穗中央、省属企业的下岗职工由省劳动厅签发《下岗职工证》,驻其他地区的,经省劳动厅审核后,由所在地劳动部门签发。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享受省和所在地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属税收优惠的,驻穗企业下岗职工到办理纳税登记的税务部门办理,驻其他各地的到当地办理纳税登记的税务部门办理;属基本生活保障、就业服务减免费补贴等涉及资金补贴的,财政负担部分的资金由中央和省负责核拨;属其他政策性、服务性优惠的,应享受与当地下岗职工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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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在粤务工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议精神 进一步做好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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