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住房、保险、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企业与下岗职工存有欠工资、医疗费和集资、入股等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和劳动关系变化而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协议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有效。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解除协议的规定。上述两项协议应互相衔接。 二、规范下岗职工管理 各地要建立《下岗职工证》管理制度。下岗职工身份的核实和《下岗职工证》管理原则上由受理其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地方的劳动部门负责。驻穗中央、省属企业由省劳动厅负责,驻其他各地的中央、省属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协助省劳动厅管理。 各级劳动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和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协议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下岗职工,签发《下岗职工证》,并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免费向下岗职工发放。除按规定认定为已分流人员外,下岗职工都必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不发给《下岗职工证》。 《下岗职工证》是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服务和政策优惠及再就业的有效凭证,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下岗职工证》由省劳动厅制定式样(见附件三),各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印制,印制经费从各地再就业基金中列支,不得收取工本费。《下岗职工证》由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在签发部门所属的地级市范围内有效。对参与劳务输出的下岗职工,由输出地劳动部门在其《下岗职工证》加盖意见;输入地要参照本地下岗职工享有的优惠政策,制订促进劳务输入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并抓好落实。 驻穗中央、省属企业的下岗职工由省劳动厅签发《下岗职工证》,驻其他地区的,经省劳动厅审核后,由所在地劳动部门签发。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享受省和所在地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属税收优惠的,驻穗企业下岗职工到办理纳税登记的税务部门办理,驻其他各地的到当地办理纳税登记的税务部门办理;属基本生活保障、就业服务减免费补贴等涉及资金补贴的,财政负担部分的资金由中央和省负责核拨;属其他政策性、服务性优惠的,应享受与当地下岗职工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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