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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9-7
【法律文号】:粤劳就[1998]198号 【执行日期】:1998-9-7
粤劳就[1998]198号
【字体:  
广东省劳动厅经济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社保局统计局总工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六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保障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未满的合同时间为期限,但最长也不超过三年。
  下岗职工在协议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或实现再就业的,应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协议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终止协议关系;协议期间无故不接受中心或劳动部门推荐、安排力所能及工作达3次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其提前解除协议。
  解除和终止协议的人员,应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前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已经下岗但经与企业协商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对已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稳定工作达一年以上且收入水平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停薪留职合同期满不愿回企业而自愿请长假或通过其他形式分流安置的人员,视为已分流人员,不再进入中心,企业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企业因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与其协商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也可由双方协商承担的比例,到达退休年龄时,仍由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应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求救济标准确定,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高不得高于失业救济标准的120%,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用,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其中属企业负担的部分费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属财政负担的部分费用,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社会筹集承担的部分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再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到位资金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医疗保险应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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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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