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在协议期间或协议期满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经本人申请,据企业领导批准,可解除协议,办理离岗休养手续,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休养期间待遇由企业参照同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同时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千方百计确保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各地要按照粤发[1998]11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粤府明电[1998]24号)的要求,按照“三三制”的办法,即企业、财政、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基本原则,落实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以下简称“保险费用)。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控投、参股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各地要制定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明确各方责任,抓好资金的落实工作。8月底前,全部费用必须足额到位,哪一项资金不到位的,要追查该项资金负责者的责任。 为确保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各地财政要千方百计将财政负担的资金列入预算安排,设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帐”专项管理。今年可采取提前拨付、事后结算的方式,加快资金到位步伐。 企业按规定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应自行负担、按“三三制”负担或确无力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各地财政和劳动部门负责认定。对经核定确有能力支付资金的企业,其负担的资金不到位的,应先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否则由行业补缺并追查企业、行业主要领导责任。 社会筹集部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从今年7月1日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由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职工所需费用的前提下,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和促进再就业费。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订筹措基金的措施办法,确保社会筹措资金的及时到位。 经劳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实,个别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无力负担三分之一资金的,由同级财政和社会筹集负责补缺,失业保险基金完成收缴任务后,社会筹集的三分之一资金的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核实给予补缺;山区贫困地区财政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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