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费用中由财政负担和社会筹集部分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的程序为: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企业自筹资金到位证明,报同级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负责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分别会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然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其中基本生活费资金,属社会筹集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然后由财政部门从中拨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连同财政负担的部分资金,向行业主管部门拨付,由行业主管部门拨付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加强监督检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从劳动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报告之日起10天内,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资金应按规定划拨到位。具体拨付办法和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地级市财政部门会劳动和社保部门制定。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原则上根据人员的隶属关系分别按原列支渠道解决,不得在保障费用中列支。 各级财政、审计、劳动、社保部门要加强对保障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挪用下岗职工保障费用,冒领财政拨付和社会筹集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落实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主管部门报告,并由省劳动部门汇报省政府组织协调解决。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