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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9-7
【法律文号】:粤劳就[1998]198号 【执行日期】:1998-9-7
粤劳就[1998]198号
【字体:  
广东省劳动厅经济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社保局统计局总工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六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经委、财政局、教育局、社保局、统计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粤府明电[1998]24号),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
      各地劳动部门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总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合理调控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使职工下岗的规模和速度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通知》所列的职工及省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下岗的职工下岗。
  国有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
  1. 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拟安排职工下岗后,至少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
  2. 组成有企业领导、劳资和工会或职代会等部门代表参加的专门工作班子,制定职工下岗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内容应主要包括:拟下岗人数及人员名单,安排下岗的依据,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措施,下岗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和住房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等。
  3. 公布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及完善方案,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和其他准备工作。
  4. 将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劳动厅行政部门并听取意见。
  (二)组织实施
  1. 按规定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承担再就业服务中心各项职能的类似机构和代管科室,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中心)。
  2. 组织下岗职工逐人填写《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登记表》(见附件一),并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表上加注意见,企业在登记表基金上填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二)。
  3. 企业将《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登记表》并附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当地劳动部门申领《下岗职工证》,并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表》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开展再就业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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