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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1-9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4]321号 【执行日期】:2004-11-9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4]321号
【字体:  
关于认定大学生见习单位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大学生见习计划的通知》(冀劳社[2004]8号)以来,大批大中专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取得了积极效果,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从目前情况看,2005年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参加该计划的积极性更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收到31所省部属职业院校2005年毕业的1.7万名大中专学生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的申请。这批学生涉及国际贸易、英语教育、中西医结合、经济管理、电算会计、计算机及应用、电子与信息技术、护理学、临床医学、口腔学、工民建、现代物流、社区医学、数控机械、模具、汽修、土木工程、运管交管、工程造价、公路与桥梁、铁道工程、经贸英语、智能建筑、钢铁冶炼、药品营销、机械电子工程、机电技术应用、金属材料、环境保护、化工、制冷空调、通信技术、旅游服务与管理、平面设计、印刷技术、广告制作与装璜、金融证券、市场营销、建筑预算、电力工程、焊接工艺、机械制造自动化、涉外经济与法律等43个专业。为促进省部属职业院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提前为企业筛选和培训高素质的劳动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认定一批大学生见习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的资质及申报材料
  凡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提供适合大中专学生见习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为“大学生见习单位”。申请认定见习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可持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同时填写《大学生见习单位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省劳动保障厅就业训练中心进行申请。
  二、组织面试
  在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见习单位后,由省劳动保障厅就业训练中心与见习单位共同到省部属职业院校对学生进行面试。
  三、开展培训
  对面试合格的大中专学生,可根据见习单位要求,由省劳动保障厅就业训练中心对其进行相关的培训。经见习单位考核合格者,将大中专学生输送到见习单位,进行见习。
  四、跟踪服务
  大学生参加见习期满合格者,见习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正式成为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并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对见习不合格的,见习单位应先行通知省劳动保障厅就业训练中心,并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学生可凭此证明和《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省就业训练中心继续参加一次免费技能培训,技能培训合格后再推荐工作。
  联系电话:0311-8616723
  联 系 人:卢素峰
  附:大学生见习单位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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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为我省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技能人才保障的调研报告
·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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