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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1-1-8
【法律文号】:京人发[2001]2号 【执行日期】:2001-1-8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发[2001]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北京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统一使用《北京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不再填写《北京市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确定工资审批表》。
  北京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职务、级别,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应及时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三条   予以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范围、职数限额和各职务对应的级别内进行。
  第五条   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
  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1)从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人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十二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十一级。
  (2)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可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六条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职务、级别,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情况作出总结。
  (二)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其试用情况,提出评鉴意见,并填写《北京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定级意见,提交任免机关审批。
  (四)经任免机关审批同意后,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国家公务员任免有关规定办理任职定级手续。其中,"工资部门审核意见"栏目按照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核。
  (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职务、级别后,同时报市人事局备案;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乡镇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职务、级别后,同时报区县人事局备案。
  (六)《北京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下基层锻炼和由于组织原因未能按期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其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时算起。
  第八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职定级,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后,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四年。
  第十条   本市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新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式样(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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