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1、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范围: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结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2、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见附表二);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见附表三。 3、按国发[1986]26号文件《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原北京市科技干部局批准,享受原工资100%退休金的高级专家;按京办发[1985]50号文件《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均按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4、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80元。 5、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离退休干部,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费的同类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6、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按原市劳动局[79]市劳险字173号文件办理养老手续的,可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 7、离休人员以及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的离退休费可计入每年加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基数。 8、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9、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也按此具体意见执行。 三、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需由财政拨款的按现行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五、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二: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表(见表) 附件三: 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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