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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1-10-28
【法律文号】:京人发[2001]105号 【执行日期】:2001-10-28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人发[2001]105号
【字体: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具体意见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1、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范围: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结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2、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见附表二);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见附表三。
  3、按国发[1986]26号文件《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原北京市科技干部局批准,享受原工资100%退休金的高级专家;按京办发[1985]50号文件《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均按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4、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80元。
  5、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离退休干部,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费的同类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6、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按原市劳动局[79]市劳险字173号文件办理养老手续的,可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
  7、离休人员以及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的离退休费可计入每年加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基数。
  8、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9、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也按此具体意见执行。
  三、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需由财政拨款的按现行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五、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标准表(见表
  附表二: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表(见表
  附件三:
  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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