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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1-10-28
【法律文号】:京人发[2001]105号 【执行日期】:2001-10-28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人发[2001]105号
【字体: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具体意见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财务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财务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
  1、调整工资标准的人员范围:2001年10月1日在册的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定向培训及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
  2、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到机关或分配到事业单位的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标准中含见习津贴50元):高中毕业后上中专和四年以上中专毕业生每月431元;大学本科修业不满两年及大学专科肄业生418元;大学专科结业生437元;大学本科修业两年以上肄业生443元;大学本科结业生459元;未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结业、肄业研究生470元;大学五年制毕业生(不含按有关文件规定已计算一年工龄的毕业生)478元(见附表一)。
  3、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
  (1)技术工人
  学徒期为三年制的技术工人,第一年每月为350元;第二年为361元;第三年为368元,奖金或津贴参考额每月均为50元,第四年定为初级工一档。学徒期为两年制的技术工人,第一年每月为350元,第二年为368元,奖金或津贴参考额每月均为50元,第三年定为初级工一档。
  (2)普通工人第一年每月为361元,奖金或津贴参考额每月为50元,第二年定为普工一档。
  4、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毕业生被招收为工人的,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职业高中、高中、中专、技校毕业生每月418元;高中毕业后上中专、技校和四年制中专生、高级技校毕业生431元;大学专科毕业生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465元。
  5、汽车驾驶员在驾驶技术培训期间的临时工资每月为400元(含奖金或津贴50元),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进入实习阶段的临时工资每月为418元(含奖金或津贴50元)。实习期满(即安全行车一年半)经考核合格的,定为初级工一档。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1、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范围: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结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2、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见附表二);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见附表三。
  3、按国发[1986]26号文件《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原北京市科技干部局批准,享受原工资100%退休金的高级专家;按京办发[1985]50号文件《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均按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4、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80元。
  5、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离退休干部,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费的同类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6、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按原市劳动局[79]市劳险字173号文件办理养老手续的,可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
  7、离休人员以及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的离退休费可计入每年加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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