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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1-1-15
【法律文号】:京人发[2001]5号 【执行日期】:2001-1-15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发[2001]5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市属各高等学校人事处,各高等学校学生处(毕分办):
  现将《北京市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是保持首都经济增长良好势头乘势前进的关键一年。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人才竞争更加激烈,为人事人才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要求。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2001年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八届六次会议精神为新的动力,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中心,积极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1年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从抓好毕业生就业的宏观管理、宏观调控、就业服务等工作入手,全面推进改革,不断完善就业制度,规范就业市场。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优先保证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地处远郊区县单位、重点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急需人才的单位对毕业生的需要;提倡毕业生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就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三、市属高校和与北京市实行共建的高校北京生源毕业生,继续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面向北京市地区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其中城近郊八个区生源的毕业生面向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就业。十个远郊区县的毕业生回生源所在地的基础教育系统就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协议和合同就业;我市与外省市协作培养的毕业生,按市属高校毕业生对待。
  四、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以保证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急需为基本出发点,继续采取条件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办法。引进接收硕士、博士非北京生源毕业研究生,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不受专业、数量限制。引进非北京生源本科毕业生继续执行京人发[2000]5号文件有关规定,同时,做以下几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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