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2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建立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党政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职工解困工作领导机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解困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困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督促检查。困难企业较多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企业职工解困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把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建立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把解困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分级设立帮困资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规定:“地方帮困资金由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力和社会各方面帮助解决,要确保帮困资金落实到位。”最近召开的八届12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为了解决国有企业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困难,省必须按中央文件精神,分级设立帮困资金;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帮困;省级帮困资金负责解决省国有企业的问题,市、县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目前,省级帮困资金已经建立。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帮困资金制度,并确保帮困资金落实到位。企业职工解困工作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帮困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保证专款专用。 三、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救助制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和全面掌握解困对象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的申报、核实、发证以及建档建卡等工作,并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确定特困职工的救助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此外,对特困职工在交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购买生活必需品、子女上学交纳学费等方面,要尽可能给予优惠待遇,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对特困职工要实行动态管理,其申报和审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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