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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7-12-31
【法律文号】:粤劳关[1997]349号 【执行日期】:1997-12-31
粤劳关[1997]349号
【字体: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部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2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建立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党政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职工解困工作领导机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解困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困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督促检查。困难企业较多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企业职工解困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把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建立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把解困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分级设立帮困资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规定:“地方帮困资金由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力和社会各方面帮助解决,要确保帮困资金落实到位。”最近召开的八届12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为了解决国有企业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困难,省必须按中央文件精神,分级设立帮困资金;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帮困;省级帮困资金负责解决省国有企业的问题,市、县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目前,省级帮困资金已经建立。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帮困资金制度,并确保帮困资金落实到位。企业职工解困工作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帮困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保证专款专用。
      三、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救助制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和全面掌握解困对象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的申报、核实、发证以及建档建卡等工作,并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确定特困职工的救助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此外,对特困职工在交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购买生活必需品、子女上学交纳学费等方面,要尽可能给予优惠待遇,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对特困职工要实行动态管理,其申报和审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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