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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4-12-16
【法律文号】:湘劳社办发〔2004〕32号 【执行日期】:2004-12-16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湘劳社办发〔2004〕32号
【字体:  
关于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厅直接审批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了新的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并于2004年9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为做好办学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现就办学许可证换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的换发权限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所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新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则启用新的办学许可证。
  二、办学许可证的换发范围
  2004年12月20日以前,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
  三、办学许可证的换发时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换发新证工作自2004年12月20日开始,到2005年3月31日截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到2005年4月1日全部作废。
  四、办学许可证的换发程序
  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阶段(2004年12月20日-2005年1月31日)。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换发申请表》(附件,可在湖南省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http ://l d t .hunan .gov .cn下载,一式二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学校章程;
  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名单;
  5、申请办学的原始资料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学校自建立以来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准证明;
  7、举办者、学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教师、财会人员的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8、办学情况报告(学校是否具备换证条件,以及办学以来教育培训、鉴定、就业等具体数字和情况);
  9、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学校的财务、资产评估报告;
  10、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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