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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12-22
【法律文号】:粤企办[1998]182号 【执行日期】:1998-12-22
粤企办[1998]182号
【字体:  
广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珠海市国资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做好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工资的不合理增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对工资水平较高的垄断性行业和特殊行业,应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二、对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80%的企业,可根据粤企办[1996]12号文规定,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挂钩工资总额。
  三、对实行减亏额或实行税利挂钩的亏损企业,在当年亏损额小于上年的前提下,可以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但是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后,企业的亏损额仍不能超过上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务工作机构: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1998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审核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
  1.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新挂钩企业一般以上年财务决算数为基数。1998年以前已挂钩企业以上年计提工资的经济效益数为基数。调整因素包括:
  (1) 列入国家计划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入、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2) 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工资总额基数
      新挂钩企业,原则上以上年上报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数。1998年以前已挂钩企业,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调整因素包括:
  (1) 核增企业上年计划内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成建制划入增人、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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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广东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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