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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9-20
【法律文号】:建筑[2004]1073号(已无效) 【执行日期】:2004-9-20
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筑[2004]1073号(已无效)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颁布施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施工单位: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关于颁布旅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1、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省市进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订劳动合同。
  2、签订合同后30日内,本市建筑业企业持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花名册(一式两份)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外省市进津建筑业企业应到建筑施工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3、本市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外省市进津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由建筑施工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施监察,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处理。
  5、各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应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备案和统计工作,按季度(每季度末25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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