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2004-10-18 |
|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4]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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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4-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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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4]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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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将市直机关门诊部定为市医保机构的函》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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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市直机关门诊部定为市医保机构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方便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和你局所属单位(名单附后)参保人员就医,其在市直机关门诊部就医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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