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2004-10-18 |
|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4]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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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4-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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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4]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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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因工作原因感染黑热病和血吸虫病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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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5名员工受黑热病伤害认定工伤的请示》(津西劳字[2004]9号)和《关于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余洋等11名员工血吸虫病工伤认定的请示》(津西劳字[2004]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黑热病和血吸虫病属于乙类和丙类传染病,职工在黑热病和血吸虫病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因工作原因感染黑热病和血吸虫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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