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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7-20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4]592号 【执行日期】:2004-7-2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4]592号
【字体:  
关于知青上山下乡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知青下乡期间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请示》(潮劳社[2004]3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因此,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后不是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其上山下乡期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二、知青上山下乡期间招用为国营农、林、茶场固定职工,调动回城在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没有出现中断工作并按国家规定应当从再次参加工作时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的情况的,参加养老保险后,其上山下乡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但上山下乡期间按规定应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认定,应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二)项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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