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的各类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要求,在招用职工后30天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已经招用担未签订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尽快补签劳动合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也应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指导。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继续沿用一些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有的甚至存在就业歧视现象。如有的企业仍未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劳动合同文本分“正式工”合同和“临时工”合同,有的企业不与外来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仅签订内容简单的临时工合同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彻底打破“干部”与“工人”、“正式工”与“临时工”、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等身份界限,按时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相同文本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方面平等对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歧视。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如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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