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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5-31
【法律文号】:黑劳社函[2004]52号 【执行日期】:2004-5-31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劳社函[2004]52号
【字体:  
关于对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伤亡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司机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伤亡是否认定工伤请示》(哈劳社呈[2004]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明确规定,饮酒后架驶机动车辆属违法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人员不能认定工伤或者视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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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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