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社区
|
HR考证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法律库首页
咨询首页
【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 总工会 企业管理协会 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4-6-17
【法律文号】:黑劳社发[2004]72号
【执行日期】:2004-6-17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 总工会 企业管理协会 企业家协会
黑劳社发[2004]72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意见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产业工会、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现就贯彻《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宣传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实现和维护职工的会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要认真宣传贯彻实施《规定》,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贯彻实施《规定》的业务培训,提高集体协商的水平,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主体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主导作用。当前工作重点是按时《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相应规定,并做好相关政策与《规定》的衔接,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各类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该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集体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集体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劳务型企业执行《劳动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