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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 总工会 企业管理协会 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4-6-17
【法律文号】:黑劳社发[2004]72号 【执行日期】:2004-6-17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 总工会 企业管理协会 企业家协会
黑劳社发[2004]72号
【字体: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意见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产业工会、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现就贯彻《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宣传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实现和维护职工的会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要认真宣传贯彻实施《规定》,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贯彻实施《规定》的业务培训,提高集体协商的水平,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主体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主导作用。当前工作重点是按时《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相应规定,并做好相关政策与《规定》的衔接,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各类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该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集体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集体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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