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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7-8-20
【法律文号】:粤劳安[1997]246号 【执行日期】:1997-6-1
粤劳安[1997]246号
【字体: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贸易委员会广东省技术监督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贸易委、技术监督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及部队驻穗企业,有关劳防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我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劳动防护用品从生产、经销到采购、发放、使用等环节都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是假冒伪劣产品不断流入市场和企业,引发多起工伤和职业危害事故,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二是没有按要求进行经营,回扣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劳动者得不到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同时又助长了腐败行为;三是一些使用单位对采购把关不严,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的规定或以减少环节为名,防护用品发放以钱代物,当作奖金福利发放,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为认真地贯彻《劳动法》,落实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范我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发放和使用等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禁止非定点生产单位生产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的检验能力。
  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必须具有产品标准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通过省劳动部门的生产资格审查。
  3.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质检人员应熟悉掌握劳动防护用品技术质量要求和标准知识。
  4.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得向证照不全的经营单位和商贩销售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将生产、销售权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
  5.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对产品的质量负责,按照产品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出厂产品要有产品合格证,并接受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严禁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
  二、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禁止非定点经营单位经营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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