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1、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2、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中,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以上增加2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以上增加2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在本次调待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250元的,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250元。 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病退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见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见附表2)。 2、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2005年1月25日以前完成,并在1月底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见附表2)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表1: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见表) 附表2: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