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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4-12-23
【法律文号】:湘劳社工字〔2004〕118号 【执行日期】:2004-12-23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湘劳社工字〔2004〕118号
【字体:  
关于印发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我省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按此精神认真做好工作。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依照宣传提纲的精神,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对一些重要政策,要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讲清道理。要注意讲究工作方法,耐心疏导,让退休人员理解政策、顾全大局。通过宣传思想教育工作,把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共同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局。
  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
  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
  企业退休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几十年来,他们为国家建设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作出过巨大贡献。国务院此次决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让他们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
  二、调待中注意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群体适当倾斜。
  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由于退休时间早,没有参加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退休待遇相对偏低。对这个问题,国家高度重视。1995年,国家在指导各地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时,要求各地在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时,注意向退休早、待遇偏低的群体倾斜。按国家要求,我省从1997年开始,在每次调待中都注意了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群体倾斜。此次调待,我省将继续贯彻这一精神,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月人平增加25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5元,月人平增加了70元;对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的人员,在月人平增加25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月人平增加了45元。
  三、正确对待此次调待水平
  根据《宪法》第14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精神,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必须与我国、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各级财政收入状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相适应。国家对调待水平有明确的政策规定。1995年,国家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建立了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规定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按这一原则,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规定,"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按照当地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5%左右确定。"我省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1.38%,按45%计算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幅度为5.12%;我省去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为538元/月,按此计算,人平可增加27.55元。但考虑到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劳、财两部批准,我省按月人平增加39元调待,比国家文件规定调待原则的测算水平高11.45元/月。在我省各级财政非常困难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巨大的情况下,为保证这一次调待资金的落实,省委、省政府下决心要求各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支持调待,从有限的财政收入中挤出资金来确保调待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能按时足额发放。广大职工和退休人员应给予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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