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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2-24
【法律文号】:津劳办[391]号 【执行日期】:2004-12-24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391]号
【字体:  
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劳动就业管理信息工程的实施,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根据《劳动法》、《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以人为本,力行服务,简化手续,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就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登记
  1.各类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在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各行业存档的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新成长劳动力办理失业登记应当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应当携带《就、失业证》或《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报《失业人员登记表》(津劳登字5号)。
  3.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根据失业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发《就、失业证》,记录失业情况。用人单位直接从学校招收应届大、中专、技职和初、高中毕业生应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领取《就、失业证》,并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劳动合同管理
  1.用人单位与其新招用的劳动者应于招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并自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在合同书上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并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上签署意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应自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协商续订或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津劳登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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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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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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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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