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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1-30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4〕384号 【执行日期】:2004-11-3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4〕384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因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伤害要求工伤认定适用法规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依法及时准确地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现就企业职工因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伤害要求工伤认定适用法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事实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道路交通规定情形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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