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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9-11-9
【法律文号】:(79)劳总薪字153号 【执行日期】:1979-11-9
国家劳动总局
(79)劳总薪字153号
【字体:  
关于将原拟在科研、设计、高等学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中试行的临时津贴折合为升级人数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
  鉴于科研、设计、高等学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知识分子比较集中,他们的实际收入又比企业职工少,国家在今年的工资增长计划中,已经安排了对这些事业单位的科研、设计、教学、卫生技术等人员试行临时津贴。但是,有关部门反映,实行临时津贴的办法矛盾较多,不如将这一部分钱用来升级,更便于处理这些人的工资问题,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并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除中国科学院的直属科研单位,已批准实行科研津贴,仍应继续实行外,对上述其他人员,均采用把这些钱折为升级人数,用来升级的办法,与此同时,对体育、文艺人员也作适当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折算增加升级人数的指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所属的全民所有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设计、医疗卫生、体育、文艺等事业单位,均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人数为基数计算,普通高等学校为8%,科研、设计事业单位为6%,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为4%,体育事业单位为6%,文艺事业单位为2%(因1978年已安排了4%)。
  二、增加的升级指标,使用范围应限于这些单位中的教学、科研、设计和卫生技术人员、运动员、教练员、文艺人员的升级,主要用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主治医师(包括护士长)以上人员,以及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优秀的文艺人员。哪些人可以升级,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251号文件规定的升级条件进行考核,好中选好,择优升级。
  三、上述各事业单位增加的升级指标,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按照以下办法分配下达:
  全国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部门的体育事业单位,分别由教育和国家体委根据各单位人员构成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下达执行。
  卫生部门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文化部门的文艺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251号文件中第五项关于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制定分配方案下达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国务院其他各部门直属的科研、设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下达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地方所属的科研、设计事业单位,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配方案下达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京的直属事业单位,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征得民政部同意后下达执行。
  四、上述事业单位增加升级人数的工作,同这次全国40%的职工升级工作一并进行,升级增加的工资,也从1979年11月1日起发给。升级工作结束以后,应将增加升级中人数和实行临时津贴的人数,在上报职工升级人数的统计表中单独列出。
  五、厂矿企业所属的科研、设计、医疗卫生等单位和国家机关,不增加升级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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