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4-3-14
【法律文号】:(64)内人一字第294号 【执行日期】:1964-3-14
内务部
(64)内人一字第294号
【字体: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复函

  河北省人事局:
  (63)人工字171号函悉。现对你们所询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一、军队转业的党员干部的工资等于或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17级以上工资标准的,如何降低工资的问题,经与劳动部研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在1960年9月以前转业的,可按1960年10月20日劳动部党组、内务部党组关于降低17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的计算方法等问题的意见办理。即其转业后的工资等于或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17级工资标准的,应该比较国家机关行政人员17级以上各级的工资标准和规定降低的百分比,降低工资。在1960年10月以后转业的,由于他们在转业以前已经按照军队党员干部降低工资的规定执行了,因此他们转业到地方以后的工资不再降低。过去降低的军队转业党员干部的工资与上述办法不同的,为了避免相互影响,从今年4月份起,均改按上述办法执行。过去多降或少降的部分,不退回也不补降。
  二、1955年8月31日以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保留工资待遇的,原批准之随军家属参加工作后应在保留工资内扣除其随军家属的待遇部分。现在他们的家属被精简国家从事家务劳动,生活上产生困难,其原来享受的随军家属待遇可否恢复问题,同意你们所提意见,可由你局根据实际困难程度酌情予以恢复。
  三、1955年8月31日以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保留工资待遇的,在他们病故后,是否继续享受随军家属待遇问题,我们意见,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福利待遇与地方干部一样,因此当享受保留工资待遇的转业干部病故以后,其家属所享受的随军家属待遇应即取消,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按1957年4月27日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或者病故以后遗属生活照顾问题及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局、吉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的复函"和1964年1月30日财政部、内务部"关于1964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办理,企业单位可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第二次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