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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65-10-27
【法律文号】:(65)国内字364号 【执行日期】:1965-10-27
国务院
(65)国内字364号
【字体: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65年6月1日,军队干部的薪金制度进行改革以后,军队干部的工资标准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工资标准,已大体一致。但是历年转业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执行着过去的历次规定。不仅不同时期的转业干部待遇不一致,而且出现了一部分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高于现役军队干部的现象。为了使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同现役军队干部的工资制度相适应,并且适当调整转业干部之间、转业干部同地方干部之间的工资关系,对于1965年4月22日以前转业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1952年3月1日至1955年8月31日转业的干部,有保留工资的,均予以取消。
  二、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1月2日转业的干部,取消军龄补助金。取消军龄补助金以后,其薪金高于地方同级干部的部分,暂予保留;保留部分今年随着本人升级和标准工资的增长,逐步抵消。取消军龄补助金以后,其薪金低于地方同级干部的,按地方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1962年11月3日至1965年4月22日转业的干部,军龄不满15年的,仍按原规定的待遇执行;军龄满15年以上的,取消退役补助金。
  四、对于取消保留工资、军龄补助金或退役补助金的转业干部,德、才条件较好,现在的工资级别与地方同等条件的干部比较,又确实偏低,在取消保留工资、军龄补助金或退役补助金的同时,可以适当调整他们的工资级别。调整的幅度,以一级为限。取消保留工资、军龄补助金或退役补助金以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用福利费适当补助。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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