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军队和地方、转业干部和地方干部之间的团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合理的分配是加强内部团结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在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不仅同地方干部有矛盾,转业干部之间有矛盾,也同军队干部有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适当调整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是正确的。这样将有利于增强转业干部同军队干部和地方干部之间的团结。对转业干部来说,虽然减少了一些收入,但在政治方面却更为主动了。 (三)有利于发扬艰苦朴素的光荣传统,有利于干部思想进一步革命化。艰苦朴素、同人民群众同甘共苦,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是革命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也是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的重要武器。我们必须继续保持和发扬这种艰苦朴素的革命传统,不能忘记过去,不能忘记贫下中农,不能忘记阶级兄弟,不能记掉革命。一个革命者,如果过分地追求吃得好,穿得好,住得好,生活上就容易脱离群众,思想感情就会慢慢起变化,就会导致政治上的衰退,以致蜕化变质。在生活上、待遇上特殊化,不仅容易腐蚀自己的思想,甚至会影响到子女,不利于培养革命的接班人。 二、适当解释调整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内容。 建国以来,从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从工资待遇方面来划分,共有五批。这五批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国务院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第一批是1952年3月1日至1955年8月31日转业的。他们转业后按1953年8月31日原"政务院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套级办法,将军队级别套成地方级别,但是不低于原在军队时的待遇。这部分转业干部,有的仍然保留了原在军队享受的随军家属的供给制待遇。现在已经过了十多年,随着干部本人工资级别和随军家属情况的变化,绝大多数人的保留工资已经取消了,只有个别人还有保留工资。而且,军队干部和地方干部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时,家属供给部分也没有保留。因此这部分转业干部的保留工资,不宜作为一种制度继续保留下去。故通知中规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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