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内务部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66-1-3
【法律文号】:(66)内人工字第1号、(66)中劳薪字第2 【执行日期】:1966-1-3
内务部 劳动部
(66)内人工字第1号、(66)中劳薪字第2
【字体:  
关于调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函

  (二)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军队和地方、转业干部和地方干部之间的团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合理的分配是加强内部团结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在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不仅同地方干部有矛盾,转业干部之间有矛盾,也同军队干部有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适当调整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是正确的。这样将有利于增强转业干部同军队干部和地方干部之间的团结。对转业干部来说,虽然减少了一些收入,但在政治方面却更为主动了。
  (三)有利于发扬艰苦朴素的光荣传统,有利于干部思想进一步革命化。艰苦朴素、同人民群众同甘共苦,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是革命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也是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的重要武器。我们必须继续保持和发扬这种艰苦朴素的革命传统,不能忘记过去,不能忘记贫下中农,不能忘记阶级兄弟,不能记掉革命。一个革命者,如果过分地追求吃得好,穿得好,住得好,生活上就容易脱离群众,思想感情就会慢慢起变化,就会导致政治上的衰退,以致蜕化变质。在生活上、待遇上特殊化,不仅容易腐蚀自己的思想,甚至会影响到子女,不利于培养革命的接班人。
  二、适当解释调整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内容。
  建国以来,从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从工资待遇方面来划分,共有五批。这五批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国务院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第一批是1952年3月1日至1955年8月31日转业的。他们转业后按1953年8月31日原"政务院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套级办法,将军队级别套成地方级别,但是不低于原在军队时的待遇。这部分转业干部,有的仍然保留了原在军队享受的随军家属的供给制待遇。现在已经过了十多年,随着干部本人工资级别和随军家属情况的变化,绝大多数人的保留工资已经取消了,只有个别人还有保留工资。而且,军队干部和地方干部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时,家属供给部分也没有保留。因此这部分转业干部的保留工资,不宜作为一种制度继续保留下去。故通知中规定取消。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关于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公告
·关于做好2006年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