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是1955年9月1日至1957年底转业的,这部分转业干部除了转业时领取一定金额的复员资助金或转业补助费以外,他们的工资与地方同级行政干部完全相同。 第三批是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1月2日转业的,他们转业后的工资待遇,按军龄的长短分别保持军队原薪(级薪加军龄补助金)的100%、95%和90%;其中,1958年1月1日至同年9月23日转业的,还领取了转业补助费(不超过二千元)。因此,他们比前期转业的和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高很多,正团级比北京地区地方十四级高114元(按25年军龄计算)。如果把高出部分全部取消。则降低工资过多,而且地方干部的保留工资也没有全部取消。如果把这批转业干部的工资的高出部分全部取消,同时调整他们的级别,由于照顾到转业干部与地方干部工资级别的平衡关系,普遍提级又不合适。现在,军队干部已经取消了军龄补助金,地方干部又没有工龄津贴,所以通知中规定只取消实领工资中的军龄补助金部分,其余高出部分暂予保留。 第四批是1962年11月3日至1965年4月22日转业的,这批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是按两种办法处理的:军龄不满25年的,头两年按军队原薪金发给,从第三年起改按地方级别发薪;军龄满15年以上的,按地方级别发薪,另加发军队原薪的20%、25%、30%的退役补助金。这批转业干部的工资级别,比前期转业的一般的高定了一级,有的高定了两级。军龄满15年以上的所领取的退役补助金,大体相当于军龄补助金的数额。现在通知中规定,军龄满15年以上的取消退役补助金,理由与取消军龄补助金同。军龄不满15年的,因多系连、排级干部,工资收入较少,又有明确的取消原待遇的期限限制,因此通知中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这样处理,与同期转业的军龄满15年以上的干部的待遇有些矛盾,但是这个矛盾在短期内会自然解决。 第五批是1965年4月23日以后转业的,这批转业干部按地方干部工资标准执行。 国务院通知是经过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意见和反复考虑的。这一规定反映了广大转业干部和地方干部的要求调整了转业干部同军队干部和地方干部的工资关系,因此,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但是,并不是什么问题都解决了,也就是说仍然存在某些矛盾。这些矛盾,将随着今后调整干部级别和工资制度改革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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