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育转业干部中的各级领导骨干,应该以身作则,不仅本人模范地执行国务院通知,还要说服所属部门的转业干部正确地对待国务院通知。 总之,这项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大,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任务是艰巨的。但是,在全国轰轰烈烈学习毛主席著作、学习王杰同志的有利形势下,只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注意解决实际问题,这项工作就一定能够做好。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最重要的是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以上意见,仅供各地区、各部门做思想教育工作时的参考。 附二: 内务部、劳动部关于调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综合答复 1965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发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过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通知中规定,对于取消保留工资、军龄补助金或退役补助金的转业干部,可以适当调整工资级别。在调整他们的工资级别时,应该根据什么样的精神来掌握?审批工资级别的程序是否有新的规定? 答:各地区、各部门在调整转业干部工资级别时,应该严格限于这次取消保留工资、军龄补助金或退役补助金的转业干部,其余转业干部的工资级别暂不调整,留待今后地方干部升级时通盘考虑。对于在调整工资级别范围以内的转业干部必须是德才条件较好、工资级别又确实偏低的,才可以适当调整工资级别;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这次就不要升级。对于十级和十级以上的转业干部,这次都不调整工资级别。衡量转业干部工资级别是否偏低,国务院通知中已有明确规定,是指与地方同等条件的干部的工资级别相比较而言,不是与不同时期的转业干部相比较,也不是与现役军队干部相比较。根据大多数地区和部门调查的材料和提出的意见,遵照国务院通知中规定的升级条件和原则调整转业干部的工资级别,可以升级的是极少数人,不宜从照顾出发把升级面搞得很大。否则,不仅不能达到调整部分转业干部工资级别的预期目的,而且容易使转业干部同地方干部以及转业干部之间工资级别方面的矛盾扩大化、尖锐化,以致造成不利影响。 转业干部调整工资级别的审批程序,仍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二、有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执行错了,过去少发或者多发的工资如何处理? 答: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执行错了的,应该改正过来。过去少发的工资,可以补发纠正当年少发的部分;过去多发的工资,一般的不再退回。 三、应该取消保留工资、军龄补助金或退役补助金的转业干部,现在已经退休的、长期供养的或安排荣誉职务的,其待遇是否降低? 答:长期供养的、安排荣誉职务的,其待遇和在职干部一样降低,退休的则不予变动。 四、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1月2日转业的干部,在转业时由部队提升了级别,但工资没有变动,仍按未提级以前的工资发给。他们取消军龄补助金后的实领工资如何计算? 答:凡是军队已经明确提级别不提薪金的,则仍按转业时提级以前的级别计算实领工资。例如:某同志,转业前为正连级,军龄为16周年,工资114元。转业时提为副营级,工资未变,其转业后的工资为114元×95%=108.3元。这次取消军龄补助金以后,其实领工资为90.3元。 五、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1月2日转业的干部,取消军龄补助金以后还有保留工资的,他们调动工作时保留工资如何处理? 答:无论由高工资地区调往低工资地区或由低工资地区调整往高工资地区,他们的实领工资不予变动。如果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高于转业干部的实领工资时,可以改按地方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 六、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1月2日转业的干部,现在还没有定级的,是否评定工资级别? 答:凡是转业以后没有明确提升工资级别的,均应按照1957年7月29日国务院议字33号通知中所附的"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套成地方级别(例如,正连级套19级,正营级套17级),不宜另行评级。 七、有的转业干部已经经过组织批准执行事业或企业单位干部工资级别的,是否还要改为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 答:暂时不要改变,仍按事业或企业单位干部的工资级别执行。 八、转业干部当工人的,其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答:仍按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如果执行工人工资标准工资待遇为高时,也可以改按工人的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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