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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6-4-9
【法律文号】:(66)中劳薪字第58号、(66)内人工字第69号 【执行日期】:1966-4-9
劳动部 内务部
(66)中劳薪字第58号、(66)内人工字第69号
【字体: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以及转业干部中的原起义军官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最近,许多地区和部门不断询问,军队转业干部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以及转业干部中的原起义军官,如何执行1965年10月27日"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答复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也同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一样,从今年3月份开始按照国务院通知执行。现在还没有执行的应该迅速执行。过去已发的工资,可不再减。
  二、这次降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对于转业干部中的原起义军官一般的不予降低。已经降了的应予恢复,并补发降低的工资。但是,个别人确属自愿,坚决要求降低工资,而且降低后生活上没有困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后,也可以按国务院通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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