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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 【颁布日期】:1965-2-23
【法律文号】:(65)内人工字第28号 【执行日期】:1965-2-23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
(65)内人工字第28号
【字体:  
关于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地方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劳动部1964年12月26日(64)中劳薪字第547号"关于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他们初期工资待遇,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以前,仍应按照1959年4月21日国劳周字第10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即原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工资标准。原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工资标准。但是,为了适当照顾超期服役的退伍军人,对于服役满5年以上的,可以暂按上述103号通知中原是志愿兵的待遇执行。目前,有的部门询问,退伍军人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他们的工资待遇,参照一级工、二级工的工资标准,应该如何确定比较合适,需要加以明确。现经我们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退伍军人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初期待遇,原是志愿兵(包括班长级)和义务兵服役满5年以上的,可定为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25级;原是义务兵服役不满5年的定为26级。工作半年以后,正式评定工资级别,一般的比初期工资待遇提高一级。
  退伍军人过去已经确定了正式工资级别的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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