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1965年4月3日"关于复员退伍军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工作安排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未分配工作前应征入伍,现已服役期满退伍的,或在服役期间因各种原因复员退伍的,凡是政治上符合干部和工人条件、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应尽量结合他们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复员退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安排当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当干部亦可安排当工人。安排当干部或当工人的审批权限,由你们研究确定。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参照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给合现任职务予以评定。服役期满1年以上的,不再级予以见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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