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1964年12月26日以(64)中劳薪字第547号"关于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下达以后,不断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有一部分原是在职职工的退伍军人、服役不满5年,而原工作年限与服役期限合并计算已超过5年,现在退伍分配到地方工作后,其初期工资待遇如果仍按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工资标准执行显得偏低,与服役满5年以上的退伍军人的初期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工资标准)也不够平衡。为此,经与内务部研究,现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服役不满5年的退伍军人,如果原来是在职职工直接参军的,其在地方工作的年限与在部队服役期限合并计算已超过5年以上的,现在退伍分配到地方工作,其初期工资待遇亦可按照1959年4月21日国劳周字第103号通知中的志愿兵的待遇执行。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伍军人,如果其入伍前的原工资待遇高于上述初期工资待遇时,可以保持原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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