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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人事局 【颁布日期】:1958-2-15
【法律文号】:(58)国人事字第429号 【执行日期】:1958-2-15
国务院人事局
(58)国人事字第429号
【字体:  
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和毕业生中反对社会主义分子在工作考察期间生活待遇的几个问题综合答复(工资待遇部分)

  我们接到各部门、各地区来函提出的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和毕业生中反对社会主义分子及其他坏分子在工作考察期间的生活待遇的几个问题,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已报请国务院批准,现作统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中的问题:
  1.2.(略)
  3.毕业生见习期满正式评定工资时,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中第二项的规定:"评定的正式工资一般应该不低于他们的临时工资,但是也不应该使差别过大。"一般的应该掌握比原来规定的级别低一些。
  例如高等学校修业四、五年毕业的,作行政工作可定为22级,作技术工作可定为13级;高等学校修业2年以上不满4毕业的,作行政工作可定为23级,作技术工作可定为14级;高级中等专业学校修业3年以上毕业的,作行政工作可定为25级,作技术工作可定为16级;高级中等专业修业2年以上不满3年毕业的,作行政工作可定为26级,作技术工作可定为17级;初级中等专业学校修业3年以上毕业的,作行政工作可定为27级,作技术工作可定为18级。毕业生分配做其他工作或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见习期满以后应该比照上述水平评定工资。
  1956年寒假毕业生因原来的临时工资标准较高,如评定他们的正式工资低于临时工资时,仍可按临时工资标准发给。
  4.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和结业生(毕业生考试不及格,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应该比修业年限相同的毕业生实行的临时工资标准稍微低一些,具体数额,由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5.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在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应按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中第三项规定办理。
  6.在国务院上述规定下达前,如有对于1956年寒假毕业生未延长临时工资时间,已评定了工资级别的,应该宣布无效,因为国务院对于1956年寒假毕业生实行临时工资标准时间决定延长为1年,应该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但过去所发工资超过临时工资部分,可以不再退回。
  7.高级和初级普通中学毕业生参加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8.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参加体力劳动时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反对社会主义分子及其他坏分子在工作考察期间生活待遇的问题:
  1.毕业生中反对社会主义分子及其他坏分子,经过处理没有给予工作考察期的,都是情节较轻并承认错误愿意悔改的,他们在见习期间,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办理。
  2.毕业生在反对社会主义分子及其他坏分子在工作考察期间不享受福利待遇。
  3.毕业生中反对社会主义分子及其他坏分子工作考察期满正式分配工作的,他们的工作考察期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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