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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58-2-25
【法律文号】:议字12号 【执行日期】:1958-2-25
国务院
议字12号
【字体:  
关于颁发《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回国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报告",现在将这个报告和"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即按照执行。
  附一: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回国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略)
  一、见习期问题。1956年以前回国的留学生,不管在出国前是否在职干部,都没有见习期,一到工作岗位便评定工资,各单位感到为难。为了便于各地区各单位对留学生的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进行考察和更好地熟悉业务,我们认为,与国内毕业生一样,规定一年的见习期是必要的。留学生中原系参加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工干部,可以不规定见习期,他们的工资应由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条件评定,但是,为了有利于培养工人阶级知识分子,对于留学生中的工农出身和参加革命时间较长的干部,如果新评定工资较原工资低的,可以暂按原工资发给。参加工作不满1年的,应与一般留学生同。
  二、见习期间工资标准问题。留学生在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应该比国内同等学校毕业生高一些。这是因为:(1)留学生比国内同等学校学生学习时间长1年到2年以上;(2)经过向各部门了解结果:一致认为留学生科学知识和技术水平比国内同等学校毕业生高;(3)留学生在出国前都是经过严格选择的,他们的政治质量也比较整齐。至于高多少,大家一致意见,一般的高一级为宜。附表所列工资标准即是根据"高一级"的精神制定的。
  三、参加体力劳动问题。参加体力劳动是加强劳动观点、群众观点和获得生活知识很重要的方法之一,对青年知识分子干部尤为必要,因此,留学生原则上也应该结合所学专业参加体力劳动,具体办法,应与国内毕业生同。
  四、从资本主义国家回国的留学生,多数是在国外大学毕业后工作过若干年的高级知识分子,这个规定对他们是不适宜的。但是,在国外大学毕业后就回国的一般留学生(据中国专家局谈,只有10多人,主要是从美、英、菲律宾等国回来的),虽然他们各方面条件不一定比国内毕业生高,但为了有利于争取他们回国工作,除体力劳动可以暂缓几年外,都应该按照这个规定执行。
  现将"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和"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一并送上,请审核。
  附二:
  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为了统一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特作如下规定:
  一、留学生回国以后,不论分配到行政机关或者事业、企业单位,也不论担任行政、技术、科学研究、教学、翻译或其他工作,为了使他们更好地联系实际,熟悉业务,并且便于所在单位对他们考察了解和合理使用,都应该至少有一年的见习期。在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一律按附表所列工资标准执行。
  二、留学生见习期满后,应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和表现,
  评定正式工资,并且从见习期满以后的第一个月起执行。评定的正式工资,一般应不低于他们在见习期间的工资,但是也不宜差别过大。
  三、留学生中,原是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干部,不适用见习期的规定。他们的工资,应由所在单位根据现任职务结合德才等条件评定。初到工作岗位,一时不好评定的,可以暂按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借支,待正式评定后再行结算。
  四、所有留学生的工资,都从他们向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凡是在上半月报到的,发给全月工资,在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月工资。
  五、留学生原则上应结合所学专业参加体力劳动,具体办法应与国内大学毕业生同。从资本主义国家回国的留学生,最初几年可以不参加体力劳动。
  六、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1957年暑期回国的留学生,也适用本规定,过去已经多发了工资的,可以不扣回。原来在社会主义国家或者在资本主义国家工作多年回国的专家,应该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确定工资,不适用本规定。
  附表: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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