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7年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国务院人事局在2月15日发出(58)人事字第429号"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和毕业生中反对社会主义分子在工作考察期间生活待遇的几个问题综合答复"(以下简称"综合答复")中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企业、事业单位中这类人员实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除参照国务院人事局所发"综合答复"中规定的工资水平进行评定外,由于各产业部、各地区工矿企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其中企业工资标准过高的,可由各地劳动部门,商得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降低。劳动部1957年7月19日(57)中劳薪字第243号"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习期满和试用人员正式采用后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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