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劳动部、内务部"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执行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劳动部、内务部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执行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1957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中规定:"毕业生的正式工资,应该在见习期满以后,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各方面的表现,予以评定,并且从见习期满以后的第一个月起执行。......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工资仍按照临时工资待遇不变。"对于其中的调干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该规定中规定:"调干(包括产业工人)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他们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的现任职务结合具体条件评定。某些人员在到达工作岗位初期一时不好评定的,可以暂按临时工资标准借支,待评定以后,再行结算。"几年来,各部门、各地区一般的都认真地贯彻执行了国务院的上述规定。但是,也有一些单位对毕业生评定工资的工作重视不够,对一般毕业生在见习期满以后的正式工资,没有及时予以评定,有的甚至拖延时间达一、二年之久。对于调干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有些单位只是根据调干毕业生的现任职务,没有结合他们入学以前的具体条件,因而评定的工资级别偏低;有的甚至对他们不加区别地与一般毕业生同样对待,也是按临时工资标准执行,工作一年以后才评定工资;或者,虽然暂按临时工资标准借支,而在评定了工资以后,又借口种种原因,不予结算。由于某些单位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上述规定,毕业生的意见很多,已经影响到一些毕业生工作的积极性。他们经常来信来访,要求国务院予以纠正,并要求补发正式工资与临时工资之间的差额。 根据以上情况,经我们研究后,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今后应该严格按照1957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对于调干毕业生,所在单位根据他们的现任职务结合具体条件评定其工资待遇时,一般的应该掌握不低于他们入学前的标准工资。少数人入学前的标准工资低于同等修业年限的一般毕业生正式工资的,应按一般毕业生正式工资评定;有的人入学前的标准工资过高的,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的幅度不宜过大。 二、对于1962年底以前见习期已满或延长的见习期已满的一般毕业生,及1962年底以前分配工作的调干毕业生,目前尚未评定正式工资的,应该从速评定,并从1963年1月起补发正式工资与临时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1962年底以前的工资差额不再补发)。 至于1962年底以前见习期已满的一般毕业生和同年底以前分配工作的调干毕业生,在1963年1月以后评定正式工资的,其正式工资与临时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也应该从1963年1月起补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各地区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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